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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大宗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16-04-03 17:51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暂行)

中安

 

大宗

第一章 总则

交易市场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现货交易发展,规范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现货交易活动受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及怀化市人民政府监管。

第三条 交易市场现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大宗商品现货贸易的电商化、网络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所有现货交易相关活动。交易市场、会员(包括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和交易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五条 交易市场有权制定上市交易商品的交易规则,并对不同上市交易商品的上市及交易进行管理。

第六条 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中“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及“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中“(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此外,还应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章 交易商品

第七条 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范围为:有色金属(含银、铜、铁等)、润滑油、农产品、煤炭和交易市场公告的其他交易商品。

第八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应符合交易市场公示的商品交易规范,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代码、计量单位、价格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方式、服务费、现货挂牌交易时间、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时间、仓储物流方式、其它配套服务规范和相关费用标准等。参与交易的会员视同认可和接受上述内容。

 

第四章 交易参与者

第九条 经交易市场认可并签署会员协议成为注册会员的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和交易商会员可以在交易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活动。交易市场采用一证一户、证户对应的实名制原则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生产商会员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获得交易市场生产商会员资格的企业。生产商会员要为其提供的在交易市场平台上流通的货物(生产或加工)负责,并要承担其货物质量、规格等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批发商会员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获得交易市场批发商会员资格,在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系统中开设批发商会员账户,根据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参与现货交易的企业。批发商会员须承担其入库货物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商会员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获得交易市场交易商会员资格,并在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系统中开设交易商会员账户的合格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合格自然人。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采用现货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各类商品交易。

第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以人民币含税价格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六章 交易过程

第十五条 卖方挂牌交易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系统,以单向竞价的挂牌申报方式将拟卖出商品的价格、数量、品牌、仓储等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买方申报摘牌,按照“价格优先,选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划转《注册仓单》和货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一)卖方在交易系统中挂牌申报卖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二)买方在交易系统中申报摘牌买入的数量;

 (三)双方按卖方挂牌申报的价格成交部分数量或全部数量,并进行货款和货物的交收,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物,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款;

 (四)部分数量成交后,买方摘牌申报数量多于卖方挂牌申报数量的未成交部分申报失效;

 (五)不同买方在同一价位进行摘牌申报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

 (六)卖方挂牌交易中只允许对所挂出的最低卖价进行摘牌,所摘牌价格即为成交价,该价格不可修改;

 (七)采取实名制的挂牌方式。所有卖方挂牌的具体信息(数量、品牌、交货地、交易商会员名称)均可点击显示。

   第十六条 买方挂牌交易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通过交易系统,以单向竞价的挂牌申报方式将拟买入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对外发布,由符合资格的卖方申报摘牌,按照“价格优先,选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并通过交易系统划转《注册仓单》和货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一)买方在交易系统中挂牌申报买入商品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二)卖方在交易系统中申报摘牌卖出的数量;

 (三)双方按买方挂牌申报的价格成交部分数量或全部数量,并进行货款和货物的交收,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物,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款;

 (四)部分数量成交后,卖方摘牌申报数量多于买方挂牌申报数量的未成交部分申报失效;

 (五)不同卖方在同一价位进行摘牌申报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

 (六)买方挂牌交易只允许对所挂出的最高买价进行摘牌,所摘牌价格即为成交价,该价格不可修改;

 (七)采取实名制的挂牌方式。所有买方挂牌的具体信息(数量、品牌、交货地、交易商会员名称)均可点击显示。

  第十七条 交易所新交易商品上市可采用挂牌发售的现货挂牌交易方式。

  挂牌发售是指按照市场公示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卖方在现货交易系统中进行固定数量和价格的卖出挂牌交易申报,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买入交易商品的过程。

  第十八条 会员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为5个交易日或者5个交易日以上。

  第十九条 会员在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应按各商品交易规范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概述

第二十条 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是会员(委托方)可以委托其他会员(受托方)为其垫付货款或货物;受托会员(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其垫付货款或垫交货物,双方结算后,终止委托关系的业务。

现货委托受托业务包括以下类型: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卖出(委托)和货物受托。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市场符合条件的会员均可参与委托受托业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交易市场进行委托受托业务应按各商品交易规范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是指根据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资金转入、资金转出、各项费用、税款、货款及其它现货交易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须在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会员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市场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登录交易系统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其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会员自愿的交易行为,会员必须对其向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现货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若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前向交易市场结算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如果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及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依据政策变化及时修订或出台交易制度及规则,对政策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制定上市商品管理制度,对遴选的拟上市交易商品严格评估,进行产业链深度调研及上市可行性分析,避免交易商品风险。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通过实行会员准入制度、货物质保制度、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交叉质检制度、第三方仓储物流保障制度、库存货物全额投保等制度有效防范货物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加强资金结算风险的管理,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交易资金银行存管账户,用于交易资金专项存管,每日对交易商进行资金结算,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立日常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以防范应对经营中各种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实行IT系统风险控制。交易市场采用交易系统异地容灾备份方案,即在不同城市机房设施之间,采用冗余的应用软件系统、互联网接入环境、服务器、存储和网络设备等,进行主备系统运行模式,消除系统的单点故障,提升系统可用性。同时,交易市场制定完备的业务连续性计划,通过危机评估、业务影响性分析、应急策略制定以及定期演练等措施,尽最大可能保障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交易商会员适当性制度。交易市场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设立交易商会员准入条件,只允许符合要求的会员入市,确保交易商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交易市场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严格进行内部控制,从而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三)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二)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押金比例、限期“处置”、代为处置、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通常情况下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市场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通过现货交易系统、交易市场官方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交易市场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会员、批发商会员、生产商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市场有关业务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四条 为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市场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市场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各类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现货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 违约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对其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会员、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在交易市场交易、结算、交收等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中安大宗交易市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湖南长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市场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交易市场声誉,损坏交易市场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会员,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罚款、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市场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会员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安大宗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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