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大宗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16-04-03 17:53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和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会员准入制度。交易市场对交易商会员、生产商会员和批发商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品牌准入审核、产品原厂认证等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实行货物质保制度。生产商会员和供货批发商会员对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未出库的交收货物(注册仓单)承担终身质量保证责任。
第五条 实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交易市场指定质检机构对进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以库存商品生产商会员或批发商会员自身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质量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实行第三方仓储物流保障制度。交易市场指定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为交易商品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安全保障。
第七条 实行库存货物全额投保制度。交易市场选取专业保险机构合作,统一为会员的仓储商品足额投保。
第八条 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 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条 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定期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应对经营中各种风险。
第十一条 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押金制度、代为处置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进行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代为处置制度。
(一)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会员的权益,交易市场实行代为处置制度。代为处置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市场对出现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风险的会员的资产进行代为处置,以解除会员风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二)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实行代为处置:
1、当货物价格出现价格波动,导致资金与货物价值不相匹配(可用资金为负),且会员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前补足资金或货物的,交易市场将对其进行代为处置;若代为处置后,可用资金仍未补足,交易市场将在下午16:15后代为处置委托资产,直至补足可用资金。
2、单个会员单一货物的买入、卖出总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3、该会员存在交易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4、根据交易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处置的;
5、其他应予代为处置的。
(三)执行代为处置的程序
1、通知:结算数据显示会员出现可用资金为负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交易市场向会员发出的催款通知。
2、执行及确认:(1)对于委托方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10:30前补足资金或了结相应的买入、卖出,否则,本交易市场将进行代为处置;(2)对于受托方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16:15前增加相应垫付货款或了结相应资金受托,否则,本交易市场将进行代为处置;(3)若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市场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代为处置”,直至符合交易市场要求;(4)“代为处置”执行完毕后,交易市场将通过现货交易系统,向有关会员发送“代为处置”的结果。当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5)因其他因素,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处置”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处置”;(6)对于上述(1)、(2)、(3)、(4)措施,交易市场无需书面通知。
(四)代为处置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一)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人员谈话,提醒风险: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3、会员的挂牌量、资金变化异常;
4、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5、交易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交易市场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市场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市场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市场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1、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2、会员涉嫌违规;
3、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4、交易市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押金比例、限期“处置”、代为处置、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南中安大宗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