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结算是指根据会员(包括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交易商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货款、各项费用、仓储费、保险费、买入/卖出押金等现货交易业务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市场仅为经交易市场核准的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交易市场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交易资金银行存管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会员应收付的现货交易相关款项。
第六条 会员须在银行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七条 交易市场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交易市场专用交易资金银行存管结算账户和会员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的、协助交易市场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市场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市场开设专用交易资金银行存管结算账户;
(二)根据交易市场和会员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服务;
(三)按照现货交易规则及制度对会员资金进行存管;
(四)协助交易市场管理办理会员资金划转;
(五)协助交易市场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交易资金银行存管结算账户间办理资金划转;
(六)配合交易市场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交易市场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登记核算每一会员的现货交易相关资金、资产、货物等权益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转入和资金转出
(一)资金转入:会员通过现货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入要求,将该会员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款项划入交易市场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交易资金银行存管结算账户。
(二)资金转出:会员通过现货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出要求,将交易市场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交易资金银行存管结算账户的款项划入该会员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会员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资金转入和转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市场可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市场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会员个人行为导致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司法机关依法提出要求时;
(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
(五)交易市场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结算价是指某货物当前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动价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货物沿用上一交易日该货物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第十五条 当会员的资金余额或可出资金余额小于等于零时,该会员不能进行资金转出。
第十六条 会员在现货交易系统中进行现货交易,交易市场根据成交价格逐笔核算并向交易各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比例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日交易时间段全部结束后,会员可通过现货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市场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结算中心提出。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九条 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会员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报表等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湖南中安大宗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