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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授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授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单位资格

 
      第三条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为综合类会员,即根据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授权,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所有经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批准审核的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会员单位。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和在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推广。
    
      第四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公司会员单位。

      第五条 会员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公司审核批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推广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了解商品现货交易投资市场,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市场宣传与推广能力具有长远眼光并长期从事白银等商品现货投资事业;
      (五)熟悉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具有商品现货交易投资专业人士;
      (六)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七)承诺遵守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八)认缴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九)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授权会员单位向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资格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法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7. 公司要求的其它文件。
公司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公司会员管理部门回复申请单位的会员资格申请表。
注:自会员资格申请表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公司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半年内公司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公司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 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会员单位,并颁发会员证书,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公司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八条 公司对会员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1日。年检时会员单位向公司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会员单位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公司对会员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公司终止其会员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单位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公司会员单位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他公司会员单位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公司处罚; 
      (十) 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会员单位应向交易市场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会员单位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会员单位资格的申请;
 3. 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4. 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 员工处置方案;
 6. 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会员单位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预付款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公司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由公司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 会员单位应结清与公司的所有费用,公司已经收取会员单位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会员单位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由会员单位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司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90个工作日。
      (五) 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公司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公司与会员单位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
 
第五章 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享有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 对公司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公司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向其客户收取依据《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六) 对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公司监督管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公司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配合公司通知风险率超过标准的客户进行追加资金或平仓,以达到交易市场风险控制标准。
      (六)  授权会员单位开发的客户在出现穿仓情况时,本公司有权先行冻结其相应金额,授权会员单位负责追缴欠款,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七)  每日的客户日结单视作本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书面催款通知书,同时作为辅助通知方式,本公司将按照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订金的通知,如果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资金或自行减、平单,本公司将根据风控管理办法进行强制平单。
      (八) 履行保密责任;
      (九) 按公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加盟费;会员年管理费。(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且公司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见下表

 

会员单位 保证金 服务费 营业面积 人员要求
合单位 20万   300平米 30人以上

第六章 会员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按照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要求参加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同意。
 
第七章 会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审核的任何有关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八章 处罚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反公司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司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1.为期3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10万元;
2.为期4-5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20万元;
3.为期6-7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50万元;
4.为期7-15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100万元;
      (三)暂停开新客户;
      (四)暂停开新仓交易;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其他相关文件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中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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