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从事同交易市场有关业务的会员和合作单位通过网络、电子通信等平台传播与交易市场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交易行情及相关的综合信息。
第三条 交易市场、授权服务机构(中心)、交易商会员、批发商会员、生产商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与交易市场业务相关的合作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市场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五条 交易市场通过现货交易系统、交易市场官方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交易市场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市场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条 为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市场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中安大宗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